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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500960/2021-00132主题分类:稳岗就业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5-05文  号:三政〔2021〕15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05

各镇人民政府,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三河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1428

三河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委、廊坊市委关于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全面提升我市人才工作水平,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专指符合我市产业功能发展定位且在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引进的人才。引进人才分为高层次人才、普通型人才、团队型领军人才三类。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指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以及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高端人才

(三)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河北省管专家,河北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巨人计划”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省级高端人才

(五)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等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其他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六)我市域内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所引进的学科带头人。

(七)围绕市产业结构特点和重点发展领域,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的外国高端专家或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

(八)其他符合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发展紧缺适用型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申请。

第四条  普通型人才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学历型、专业技术资格型、职业技能型的人员。

(一)具有“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硕士毕业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留学归国人员(须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及人才评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优秀人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团队型领军人才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资金不少于100万,能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产业发展,集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于一体的团队组织者。

第六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与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七条  引进人才奖励措施。

(一)引进人才,经评审认定,符合相关要求,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逐月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享受以下奖励:

1.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类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6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域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年2.4万元租房补贴。 

2.符合第三条第(四)(五)(六)(七)类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域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40万元购房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年1.8万元租房补贴。 

3.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域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年1.2万元租房补贴。

4.硕士学历毕业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域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年6000元租房补贴。

5.“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1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域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年3600元租房补贴。

(二)经评审认定团队型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6万元生活补贴,在三河市域内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年2.4万元租房补贴;人才团队,凡是带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具大改变的,一次性奖励最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资金。

(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从高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人才配偶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我省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引进人才服务保障措施。

(一)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可办理相关转学入学手续。符合第三条和第五条人才可根据人才意愿自由选择就读学校。

(二)职称评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一步到位”申报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落户服务。引进的人才,由本人或人才引进单位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医疗保险。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行政审批服务。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办结。积极为人才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项目扶持。优先支持申报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七)税务服务。优先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纳税绿色通道服务,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第九条  强化对人才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撑。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为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年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

第十条  避免重复支持。建立分层级人才计划管理制度,明确本地区同层级人才计划支持期内一人只能获得一项,已入选较高层级人才计划的不再获得较低层级人才计划支持,已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不能获得地方人才计划支持。

第十一条  严格退出机制。强化对人才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相关责任部门负监督责任。对作用发挥不明显、违约、辞职、辞退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降低或取消相关奖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取消相关人才待遇。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单位职责制定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职责分工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的综合协调工作;发改局负责将全市人才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财政局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落实和监督管理;科工局负责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推荐引进人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人社局负责宣传引进人才相关政策,为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教体局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公安局负责人才落户,为海外人才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卫健局负责人才健康体检、就医的绿色通道服务工作;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服务工作;住建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金融办负责人才创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服务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人才引进相关工作。

(二)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1.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计划,编制需求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用人单位及项目引进单位积极与符合条件的人才洽谈对接,达成意向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材料报到所属各镇区、街道办负责初审。自主创业人才可直接向人社局申报。

3.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委人才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批准。

4.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人才评审认定委员会”,对人才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

5.引进的人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6.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按各自职能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三)资金保障

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列入市人社局专项预算,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表彰奖励、待遇落实等工作。对已认定人才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拨付受奖励单位。受奖励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奖励资金后,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文件地址:xxgk.san-he.gov.cn/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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